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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DOC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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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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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DOC 44页)内容简介
(一) 组长(矿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责任制
(一)基本规定
(七)安检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责任制
(七)防灭火管理
(三)、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
(三)采煤与掘进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办主任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责任制
(二)、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
(五)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责任制
(五)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长岗位责任制
(八)防治水害
(六)机电运输
(六)通风科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责任制
(四)、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制
(四)通风和瓦斯
①、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
①、不按规定的放炮距离、地点、时间进行放炮的;
①、装药前发现有突水、瓦斯涌出,冒顶征兆或停风、瓦斯超限的;
①、运输机未移完,支柱未打齐的;
①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①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避免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①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①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
②、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②、支柱打在浮煤矸上的;
②、放炮前不洒水设岗哨的;
②、警戒区内人员未撤完就进行放炮的;
②有权对不召开安全班前会以及当班无跟班领导或未指定安全生产代班、
跟班领导的情况进行批评,抵制直至拒绝上班;
②积极投入技改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面成效显著的。
②认真接受企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②设备运转过程中,在岗位上睡觉造成事故的。
③、后路不畅通或附近有其它人员作业的;
③、对脱落支柱、失效支柱、不合格支柱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③、放炮后不等足规定时间就进入检查,不检查就撤岗或允许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的;
③、未安设或漏设岗哨的;
③井下蹬斜坡大钩者;
③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迅速汇报,督促处理。
③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隐患未排除不生产”的原则;
④、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④、前排支柱有缺柱或失效支柱的;
④、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的;
④、用矿灯或其它方法代替鸣哨示警的;
④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必须立即汇报,参与整改,直至隐患排除;
④有权对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原则的决定、行为提出建议、批评、举报;
④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虚报者;
⑤、支柱柱、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一处罚10元。
⑤、用放炮器对母线进行导通试验的。
⑤因坚持安全生产而遭受打击报复,或因对“三违”与事故责任方面的处理不服,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⑤应当为改善劳动条件,创造本质安全型的作业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⑤特殊工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者;
⑥有权对违反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的人员向企业行政方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认真查处的要求。
○6非专职电工擅自打开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者;
○7井下放炮连续两次启爆未每次检查瓦斯者;
○8电工带电作业和违反停送电制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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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DOC 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