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DOC 37页)
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DOC 37页)内容简介
第10条 停机时关闭各转载点喷雾,并按下停机闭锁按钮,清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卫生。
第10条 停机时关闭转载点喷雾,并切断电源,开关闭锁,清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卫生。
第1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5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8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与皮带司机联系好,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第8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第9条 不得用运输机运送物料,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杂物及大块矸石要及时停机处理。
第9条 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杂物要及时停机处理。
第9条 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煤流中有杂物要及时停机拣出。
第10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 协助队长组织好本区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和隐患。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搞好采煤工程质量达标工作。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 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
第10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10条 综采队团支部组织安全竞赛或安全检查时,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 本区队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和群众监督制度,运作不规范的,车间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公司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1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 综采队团支部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安全知识培训的,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区队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11条 负责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不定期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导致对本区队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车间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团委书记直接负责的事件中,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一定责任。
第12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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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停机时关闭转载点喷雾,并切断电源,开关闭锁,清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卫生。
第11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熟悉机械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5条 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相互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8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与皮带司机联系好,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第8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听清信号,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停机。
第9条 不得用运输机运送物料,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杂物及大块矸石要及时停机处理。
第9条 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杂物要及时停机处理。
第9条 严禁杂物进入煤流系统,发现煤流中有杂物要及时停机拣出。
第10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 协助队长组织好本区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0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和隐患。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0条 搞好采煤工程质量达标工作。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 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
第10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10条 综采队团支部组织安全竞赛或安全检查时,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 本区队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和群众监督制度,运作不规范的,车间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 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公司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1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 综采队团支部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安全知识培训的,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区队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11条 负责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不定期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导致对本区队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车间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团委书记直接负责的事件中,综采队团支部书记负一定责任。
第12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支架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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