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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大全(DOC 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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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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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
劳动法案例大全(DOC 55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劳动者在什幺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应给予经济补偿?-2003-8-14
所谓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若干问题意见》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是否有效
-2002-10-2111:31:14
【案例】田某等5人从一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某城市一个企业求职。企业提出,田某等5人都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田某等5人初到城市,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因此,他们5人分别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企业不为田某等5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田某等人在企业工作半年以后,经与其它工友交流,明白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而且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田某等明确要求企业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拒绝田某等5人的请求,田某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企业与田某等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为无效条款,要求该企业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田某等5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评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田某等到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企业与田某等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协商,基于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18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企业与田某等人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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