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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资料(DOC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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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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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资料(DOC 38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1. 行政法的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关系”。
2.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不包括“良好”。
3.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称为“地区行署”。
4. 属于行政相对人的是“违反交通规则被警告的丁”。
5. 政府对中级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指的是“信赖保护原则”。
6. 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是“国务院”。
7. 行政征收是一种“应请求行政行为”。
8. 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
9. 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10. 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强制收兑、滞纳金、强制拆除、责令退还、强制收购等属于“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11. 甲因乙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请求行政机关裁决,这属于“侵权纠纷的裁决”。
12. 我国第一部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较完备规定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
13. 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限为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
14. 确立美国法院对国会立法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5.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16. 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证人”。
17.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色之一是“举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
18. 依《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规章“只能参照适用”。
19. 再审行政判决的主要形式的是“变更判决”。
20. 原则上受理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的是“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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