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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污染管制规例(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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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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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水污染,污染管制
论水污染管制规例(doc 8页)内容简介
论水污染管制规例内容提要:
第8条监督可接管多拥有人设施的操作
(1)本条适用于水质管制区内有多于一名拥有人的废水处理设施(在本条中提述为“多拥有人设施”)。
(2)如多拥有人设施的拥有人没有遵从根据第6条送达的通知书所指明的任何规定,而监督觉得该设施正在排放的流出物─
(a)不符合任何牌照规定;
(b)对或相当可能对公众生构成危险;
(c)对任何从事设施的操作或排水或排污系统的操作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有害或相当可能有害;或
(d)对排水或排污系统有害或相当可能有害,则监督可由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起,进入设施所在的土地或处所并接管该设施的操作。
(3)在行使第(2)款所授予的权力前,监督须向有关土地或处所的拥有人送达通知书,表明他拟进入该土地或处所并接管多拥有人设施的操作的意向,以及拟于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起如此行事的意向。
(4)根据第(3)款送达的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不得早于送达通知书翌日起计28天期满之日,但如监督认为事态紧急,以致必须提前行使第(2)款所授予的任何权力,则所指明的日期可较如此计算所得日期为早,但在顾及迫切情况下亦不得较所需要者为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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