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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ppt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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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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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案例讨论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ppt 16页)内容简介
环境资源法教程案例讨论内容提要:
案例分析一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
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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