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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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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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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污染物
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doc 9页)内容简介
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调查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所需的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常住人口、煤炭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
第四条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排放量之和。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量和重点调查单位与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比率推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煤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五条  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污申报登记范围内工业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单台容量20蒸吨以上燃煤(重油)锅炉使用单位。
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更新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包括试生产或已通过验收,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纳入统计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总体趋势。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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