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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环境法概论考试复习题(doc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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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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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环境法,考试复习,复习题
法律本科环境法概论考试复习题(doc 18页)内容简介
法律本科环境法概论考试复习题内容提要:
1、 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关系。
答:(1)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的一种,环境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法律的共性,同时双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3)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者“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2、 论环境法中的经济刺激制度。
答:(1)经济刺激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如果没有经济杠杆的作用,企业会对环境保护缺乏热情。因此,有些经济学家主张,为了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在环境管理中应该广泛采用各种经济刺激手段,或者把行政、立法与经济刺激结合起来,这样比单纯行政管理或法律强制更有效。(2)世界各国比较普遍采用的经济刺激制度包括:财政援助、低息贷款和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3、 试述我国的重点水污染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答:(1)总量控制制度是为弥补浓度控制制度的不中而疫立的。所谓总量控制制度,即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上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2)《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法律规范中率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 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3)实施总量控制首先要确定总量控制计划。该计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其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 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根据不同的情形发放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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