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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相关意见(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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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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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建筑防火,防火设计,若干问题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相关意见(doc 7页)内容简介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相关意见内容提要: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及设置在地下一层、首层及二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二、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

建筑物内设有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及设置在地下一层、首层及二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对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原《意见》)第一条进行了补充。建筑物内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和限定了条件的物管等管理用房火灾负荷较小,与其他功能之间有一定的防火分隔,发生火灾后对其他功能空间的影响不大,故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入建筑分类。
……

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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