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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细则(doc 9页)

所属分类: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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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细则(doc 9页)内容简介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细则内容提要: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企业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企业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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