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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doc 9页)

所属分类:
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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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doc 9页)内容简介

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内容提要:
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 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 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 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当有接报受理记录。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二) 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四) 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五) 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 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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