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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doc 34页)

所属分类:
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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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工资支付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doc 34页)内容简介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目录:
1、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
3、加班工资计发实施细则
4、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劳动鉴定的暂行规定
6、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职工工资支付暂行细则内容提要:
公司内部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制度。
1.年薪制:指对企业经营者(公司经理、书记)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成果确定年度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2.工薪制:指对施工工程项目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依据项目管理的最终经营成果,确定其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3.岗薪制:指对全体管理人员叫实行“年薪制”人员)依据职工技能水平和工作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
4.包干工资制:指与公司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企业按规定召用的临时工,以及实行定额收入费用包干的经济民警),按月标准确定包干工资额,不再支付其它形式的辅助性工资和其它津贴。
5.岗位技能工资制:指依据劳动岗位所需技术高低、技能水平及劳动量大小确定的工资制度。
6.谈判工资制:指职工个人与企业方按个人技术业务能力水平的高低和工作岗位责任大小,经双方协商而确定工资待遇的一种分配制度。
依据《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职工可按企业有关规定享有一定的假期,各种假期工资的待遇为:
1.探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的,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其探亲工资。
2.婚、丧、生育假: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丧假、生育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支付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申请批准继续休假3个月的,休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支付工资。
3.事假:职工因请事假休息期间不支付其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管理人员,一个季度内请事假累计7天以内的(包括7天)全额支付工资,超过7天的,超过天数不支付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
职工因私事出国期间接事假办理。
4.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医疗期)期间,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依据本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确定其工资支付比例(详见附表)。职工在一周年内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或累计休假超过127天的部分,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的60%支付其病假工资。按上述标准支付给职工本人的病假工资合计,低于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2)职工最长病假期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暂行规定》中的医疗期限办理。
(3)实行包干工资的短期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病休期间,一律按北京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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