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doc 10页)
我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doc 10页)内容简介
我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了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政策与劳动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一切私营工商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主(以下简称资方)与被雇佣工人、职员、店员、学徒及杂务人员(以下简称劳方)之间的关系,凡属本办法未规定者,得由劳资双方协议,签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规定。但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不得与本办法的内容相抵触。
附注:集体合同系为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一定时间的书面合同,在同一行业的劳资双方,可订立同行业或产业总的集体合同,在一个工厂企业中的劳资双方亦可订立单独的集体合同。劳动契约为规定某一工厂企业中的一部分劳动者或某一个劳动者与资方 的具体劳动条件的契约。
第四条 劳方有参加工会及一切政治及社会活动的自由与权利,资方不得限制。劳方
有受雇解约的自由,资方不得强迫劳方受雇。劳方如中途辞职,在集体合同与劳动契约上
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于辞职前五天通知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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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政策与劳动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一切私营工商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主(以下简称资方)与被雇佣工人、职员、店员、学徒及杂务人员(以下简称劳方)之间的关系,凡属本办法未规定者,得由劳资双方协议,签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规定。但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不得与本办法的内容相抵触。
附注:集体合同系为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一定时间的书面合同,在同一行业的劳资双方,可订立同行业或产业总的集体合同,在一个工厂企业中的劳资双方亦可订立单独的集体合同。劳动契约为规定某一工厂企业中的一部分劳动者或某一个劳动者与资方 的具体劳动条件的契约。
第四条 劳方有参加工会及一切政治及社会活动的自由与权利,资方不得限制。劳方
有受雇解约的自由,资方不得强迫劳方受雇。劳方如中途辞职,在集体合同与劳动契约上
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于辞职前五天通知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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