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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地位的提升与劳动合同法的突破(ppt 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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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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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地位的提升与劳动合同法的突破(ppt 43页)内容简介

HR地位的提升与劳动合同法的突破内容提要: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就业稳定、制度引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度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新规定竞业限制、放宽解雇条件)。
    根据:“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
    人事部建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公务员管理和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适用人事方面的政策规定。
    中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明确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坚持了这一原则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具体指出,要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
    中组部建议再作研究。因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人事管理与企业有很大不同,这些单位中不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情况比较复杂,似不宜一概用订立劳动合同的办法进行管理。
    科技部认为,我国事业单位与企业在人员聘用管理方面有很多不同,特别是科研事业单位改革正在全面推进,建议在法律起草中充分考虑科研事业单位的特点,相关规定与改革的政策措施相衔接。
    教育部认为,教育系统长期执行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基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追求的价值、目标、管理运作等方面的不同,许多做法与企业不同,现在将事业单位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一些要求统一,当前实践条件是否成熟,建议进一步研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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