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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专题90例(doc 50页)

所属分类:
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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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专题
劳动监察专题90例(doc 50页)内容简介
劳动监察专题90例内容提要:
1、网民小蛮问:我们单位总部在上海,青岛是分公司,因为和单位发生纠纷,我应该到哪里投诉?
答:根据国务院、省、市三级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执法是有管辖分工的。《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所以您单位应属山东省劳动监察总队管辖。
如果您跟单位只是发生劳动争议,您可以到青岛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
2、网民平民问:我是某商场职工,2004年单位改制为私人企业,欠的待岗工资一直不给,现在单位找不到了,办公地点和电话也换了。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监察机构分级管辖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属于所在区的劳动保障局管辖。按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人递交的书面投诉书应当载明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因此,您首先需要落实好您单位现在的确切地址,之后才能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网民helen问:我是城阳某外企一名职员,工作了8年,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的工作时间,但实际上每周都上6天班,就是48小时,而且法定节假日少1-2天。我可以要回节假日的加班费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⑵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按照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享受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如果单位没有依法支付您的加班费,您可以向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向城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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