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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培训资料(doc 30页)

所属分类:
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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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培训资料
劳动争议法培训资料(doc 30页)内容简介

劳动争议法培训资料目录:
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论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规则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五、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的热点、疑难问题
六、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发生劳动争议的对策

 


劳动争议法培训资料内容提要:
1、它体现了“三方机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部门以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等三家部门的代表所组成的。“三方机制”可以说是劳动争议仲裁的核心和生命线。
2、它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权利救济的方式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而公力救济方式包括法律救济方式和非法律救济方式,例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调解组织都是非法律救济方式,而法律救济方式则能起到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的作用,是解决争议的终极方式,劳动争议仲裁就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3、它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说明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4、它是进入法院诉讼的前置渠道。劳动争议欲进入司法程序,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处理,这是我国劳动仲裁体制的一大特色。

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历经的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目前是“一裁两审”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普通民事案件是“两审终审”制。由此可见劳动争议案件持续的时间较长,有些工伤争议往往持续一年多的时间。
(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劳动争议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较多,而且政策文件的变化也较为频繁,因此造成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对政策文件的内容不知晓、不熟悉,这样的状况造成了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不及时掌握最新劳动政策的局面。
(三)劳动争议案件体现了很强的人身性。
普通民事案件的人身性不突出,往往可以由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参加庭审活动,无须当事人本人到庭;而劳动争议案件由于人身性比较强,委托代理人即使是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但在客观上委托代理人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发生并不清楚和了解,因此往往需要当事人本人直接到庭进行陈述,阐明情况,仲裁员方能查清案件的事实情况。
(四)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中体现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在仲裁过程中体现出举证责任的不对等,使用人单位承载更多的举证责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仲裁处理的周期短,往往以调解等其它方式结案。
仲裁审理的期限一般是六十天,最长不超过九十天。而普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三个月,普通程序则是六个月。尽管仲裁双方有时矛盾比较尖锐,但经过仲裁员查明事实后通过充分协商,往往能以调解、撤诉等其他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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