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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学生手册汇编(doc 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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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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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手册汇编
某地区学生手册汇编(doc 58页)内容简介

某地区学生手册汇编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六章   学生干部
第七章   奖励及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某地区学生手册汇编内容提要:
第三十条  学生成立社团,须制定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要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报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非法出版刊物。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社团的管理详见《新余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鼓励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校园内各种集体文化体育活动(包括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及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内活动,需事先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如:游泳等),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否则,如擅自参加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能力。不得传播、复制、观看、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进入非法的娱乐和服务场所。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由学工处和系(部)负责管理,严格按照《新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行。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确保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如有影响,学校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  早操是学生提高身体素质,增强集体观念,培养严谨作风,养成良好习惯的重要途径。学校实行早操制度,具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第四十二条  学生早操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周一学校统一举行升国旗仪式,其他时间的早操内容由各系部统一安排。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早操。确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早操者,凭有效证明,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免操,不得无故旷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早操要态度端正,动作认真,着装整齐,有要求的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要做到起床快、集合快、到位快,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
第四十五条  早操实行考勤制度,并保存记录,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阵地。学校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把宿舍建设成为安全、卫生、高雅、健康、文明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宿舍管理科,学生宿舍楼设宿舍管理员,学生宿舍楼设楼栋长,学生宿舍设寝室长.
第四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新余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宿舍按统一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学生不得任意调换或移动。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交于外人使用;不得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
    第四十九条  按时起床,按时归宿、就寝、熄灯,保持宿舍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的活动。
    第五十条  女生宿舍实行封闭管理,男性非执行公务者不得进入女生宿舍,休息时间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校产登记制度;学生要爱护家具和设施;损坏要赔偿或接受处罚;做好宿舍安全工作;做好宿舍防盗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宿舍内不得使用液化气、各种大功率电热器具和燃油灶具,不得违规用电或改变电路,离开宿舍时要关灯、切断电源,做好宿舍防火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电视机、电话机,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宿舍设施按规定统一摆设;保持宿舍洁净与整齐;禁止用椅凳、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得乱丢瓜皮果壳,要建立宿舍轮值制度,每天打扫,定期冲洗、清理,保持宿舍室内外、洗漱间、卫生间、走廊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五十六条  要加强宿舍成员的教育与管理,不得在宿舍进行任何违规违纪和违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不文明或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必须在规定时间或发文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好离校手续并离校;不能按时离校的,必须先报学生宿舍管理科批准统一安排住宿,擅自滞留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寒、暑假时,学生必须按要求整好内务方可离校,需留校住宿的,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系部批准后,由学生宿舍管理科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情况,按规定进行检查评比。学生宿舍管理科建立学生宿舍档案。检查、评比结果记入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积分,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第六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者,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经学生家长的书面担保,并由家长与校方签定相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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