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外务人员薪资管理规范(doc 5页)
某企业外务人员薪资管理规范目录:
第一条 本公司外务人员的薪金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外务人员销售商品(包括免税交易)时,其实际的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悉依 货款兑现为准,依其实售价核算;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核算实际:
第三条 本公司外务人员每月实绩的计算系自每月1日开始,至该月底截止。
第四条 本公司外务人员的待遇包括:
第五条 本薪
第六条 车辆津贴
第七条 本公司试用外务人员及正式外务人员交际津贴每月150元整,依实际外出推销的日数 核实发给。
第八条 成交奖金
第九条 职级加给
第十条 绩效奖金第10级以后得比照第10级与第9级的增加幅度(10个薪点)酌情递增:
第十一条 年终奖金
第十二条 本公司试用外务人员连续两个月其实绩总额不足10万元(或三个月未达15万)者 ,除因情形特殊经单位主管签报所属副总经理核准留用外,应予停止试用。
第十三条 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到账致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 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 的10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 货尚未收回货款或产品尚在试用中,按公司作业手续齐全者,经办人应负责赔偿 售价或损失的100%;但经主管签证者,该主管应负连带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其主 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9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100%(以 上所称的售价如高于最低价时,以最低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 ,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交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 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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