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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地区劳资关系法(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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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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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法
澳门地区劳资关系法(doc 31页)内容简介
澳门地区劳资关系法内容简介:
  一、澳门地区劳资关系法律制度由八月廿五日第101/84/M 号法令核准,该法令第七二条二款规定,其所订定制度经过一年后必须由行政当局及劳双方社团代表共同审议。
  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经由六月一日第31/87/M 号法令设立,其宗旨是为行政当局与社会伙伴间之对话及协调提供方便。
  鉴于该委员会之咨询性质及由三方面组成,政府因而认为,由该委员会研究劳资关系法尤为适宜。
  鉴于该委员会已展开运作,政府建议该委员会在年度活动计划内,将八月廿五日101/84/M 号法令的检讨列为优先项目,藉此对合理要求作出响应及对尤其是劳方在该方面屡次显示的期望予以满足。
  检讨的工作已由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付诸实行,并以一致通过现时所核准修订建议作为工作的完结,而该建议代表了在本地区社会力量间所取得的广泛共识。
  本法令草案设法引进了有助理解有关规定的适当修订;解决了从经验所得出的疑问和遗漏,使理解上出现困难的规定变为浅白,并改变了关于与工作者的期望不符的情况。
  关于八月廿五日第101/84/M 号法令之革新与改善,值得强调的有以下几点:
  a) 在周假日工作
  订明倘工作者在周假日提供工作,该日收受双倍的平常报酬;
  b) 强制性假日
  增加由于民间或教节日而强制性中止工作合约的日数,而工作者在该等日数内中止工作之同时有权收受相应的报酬;
  c) 年假
  订定原则,倘工作者被阻止享受年假,将获偿三倍于所无享受时间的相应报酬的回报;
  d) 由雇主主动取消合约的充分理由
  减少藉词理由充分而撤消合约的理由,并订定原则,凡提出被认为不当的理由者付双倍赔偿;
  e) 单方解约
  实质性增加给与遭无理解雇工作者的赔偿金额。综上所述;经听取咨询会的意见;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一三条一款之规定,澳门总督合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法令的对象)
  一、关于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区工作者之间工作关系的合约,系自由者,但不妨碍法定最低条件的遵守。工作关系或由有关团体代表自由接纳惯例而产生,或由机构管理章程或一般通行的风俗习惯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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