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doc 12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doc 12页)内容简介
全文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
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
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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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
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
忆及《公约》的各项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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