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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劳资关系处理办法(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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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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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劳资关系处理办法(doc 3页)内容简介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资关系处理办法内容简介:
第一条为了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政策与劳动
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一切私营工商企业。
第三条私营企业主(以下简称资方)与被雇佣工人、职员、店员、学徒及杂务人员(以
下简称劳方)之间的关系,凡属本办法未规定者,得由劳资双方协议,签定集体合同或劳
动契约规定。但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不得与本办法的内容相抵触。
附注:集体合同系为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一定时间的书面合同,在同一行业的劳资双方,可订立同行业或产业总的集体合同,在一个工厂企业中的劳资双方亦可订立单独的集体合同。劳动契约为规定某一工厂企业中的一部分劳动者或某一个劳动者与资方 的具体劳动条件的契约。
第四条劳方有参加工会及一切政治及社会活动的自由与权利,资方不得限制。劳方
有受雇解约的自由,资方不得强迫劳方受雇。劳方如中途辞职,在集体合同与劳动契约上
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于辞职前五天通知资方。
第五条各工商企业的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的工作规则,由资方拟定经工会同意送请
人民政府劳动局备案后,劳方须切实遵行。如有违犯上述规则者,资方有按规则中的规定
给以处分或解雇的权利,各工商企业的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的工作规则,不得与人民政府颁布的法令及劳资双方签定的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六条资方为了生产或工作上的需要,有雇用与解雇工人及职员的权利。资方解雇工
人及职员,在集体合同及劳动契约上有规定者按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于解雇前十日通知
劳方并酌给劳方若干遣散费。遣散费的数额应按工厂企业饿营业情况与职工在本企业工作
时间的长短而定,最低不得少于半个月的实际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实际工资,但
季节性工人、临时工人及因工人职员的过失而解雇者不在此例。
第七条工会认为资方对工人职员的处分与解雇不合理时,有向资方提出抗议之权。
如资方不接受抗议,得依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解决劳资争议手续处理。
第八条所有工厂商店已开工复业者,须努力经营;未开工复业或未完全开工复业者
,须力求开工复业;如因不可克服的困难而不能开工复业或须歇业转业者,须向人民政府
申请批准。
第九条凡在解放后,资方复业招雇职工时,曾因参加革命政治活动而被解雇的职工
应首先复工;其他在解放前六个月内被辞退的原有职工,应尽先录用或逐渐补用;但因过
失被解雇者不在此例。
第十条资方招用原有职工时,须采用书面通知和登报通知的办法。原有职工须于接
到书面通知十日内(未接到书面通知者,自登报之日起半个月内)报到并按期到厂工作,
否则作弃权论。资方在原有职工不足复工的时候,可以另招新职工;但在资方并未添用新
职工时,原有职工一般不得提出强行复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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