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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油田分公司员工病伤残亡处理办法(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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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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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油田分公司员工病伤残亡处理办法(doc 6页)内容简介
某油田分公司员工病伤残亡处理办法内容提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妥善处理员工病、伤、残、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法律法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自治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某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某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员工非因工病伤残亡的处理
第三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分公司工作年限(包括原石油企业工作时间,下同)分别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九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由用人单位按月付给病伤假工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患病或受伤前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其中: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二年的为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为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为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为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的为百分之百。
第六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满6个月后,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由用人单位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患病或受伤前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其中: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为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不满三年的为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的为百分之六十。
第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中心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 员工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或非因工致残,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㈠、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㈡、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且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按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按月享受内退生活费。
㈢、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分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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