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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do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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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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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doc 10)内容简介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部门的规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拖延不予审批的;
    2
、不按照部门向社会承诺的为群众服务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规则,在承诺期内办结的;
    3
、对群众咨询办理事项,不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属于本职位有关办理的程序、方法、依据、所需全部材料及不予办理理由的;
    4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对群众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属本职责范围,应予解决而不予解决的;
    5
、对具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的投诉,不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的;
    6
、不按规范的工作、服务执行公务或接待来访群众,表现为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7
、不按制度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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