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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十大傻(ppt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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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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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十大傻(ppt 42页)内容简介

用人单位十大傻目录:
一、用扣留档案等办法制裁员工违约跳槽
二、为了方便辞退员工,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约定试用期
四、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数额低于实际损失
五、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
六、用“高薪”替代社会保险费
七、出资培训员工,却拿不出支付凭证
八、试用员工设立“空城计”
九、为了控制加班费用,对加班费进行“明码标价”
十、为了长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约定服、务期限

 

用人单位十大傻内容摘要:
用扣留档案等办法制裁员工违约跳槽:
败诉指数:★★★★★
传染指数:★★★★★
案例:
  一年前,上海某机械厂与应届毕业生小周(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资助费,并将小周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周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半年后,小周提出辞职。机械厂批准了小周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周不肯,于是机械厂就不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并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又过了三个月,小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厂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小周支付违约金。结果仲裁庭只支持了小周的请求,却对厂方的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在何处?
  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小周提出辞职后,厂方既予批准,即应及时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对于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机械厂的反诉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时效期限的制约。由于机械厂没有在小周拒付违约金后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放弃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同理,如果不是受时效影响,机械厂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周由于延迟退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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