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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案例当心员工手册也侵权(doc 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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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案例当心员工手册也侵权(doc 65页)内容简介

当心!员工手册也侵权   

在你进入一个新公司后,一般都会拿到公司的员工手册或了解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而一些不完善的内部制度常常有侵害劳动者的条款。劳动者则为了获得就业岗位不得不忍气吞声。劳动者对员工手册究竟该是爱是恨呢?    

  员工手册不太亲切    

  “如果犯了错,我有可能一个月白干,一分钱都拿不到!”刚被某公司录用的小俞在投诉电话中这样告诉记者。    

  她刚到了一个新公司,公司在培训时给每一名员工发了一份印制精美的员工手册。而《公司内部管理条例》中有很多条款规定得很含糊,说明业绩的表述很不明确,但惩罚措施是以扣除工资总额的5%为起点的。她统计,《公司内部管理条例》中的处罚措施有14条,而写明扣除全部工资的有两条,扣除20%工资的有两条。    

  小俞介绍,公司的《公司内部管理条例》规定:“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长期不能提高的,予以降薪或解聘。”但公司根本没有要求“本职工作”数量和质量标准;至于多长时间才是业务不能提高的“长期”,也没有时间限制。还有一条规定:“违反公司其他规定的,扣除部分以至全部工资。”至于公司的“其他规定”是什么,也没有说明。但扣除工资的处罚是明文规定的。据小俞说:“尽管也知道公司的这些规定只想起到震慑的作用,对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惩戒。但北京市早就有了最低工资标准,而公司动辄扣全部工资,让人觉得一点儿都不亲切。”    

  事不关己无法申诉    

  公司的老同事则告诉小俞,别拿员工手册当回事,这是来吓唬新人,公司成立几年来,从来没有严格执行过。但小俞担心的是,这些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假如有一天落在自己的头上,该如何维权呢?    

  而有关人士介绍,从劳动法维权的实践来看,由于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而引发的对职工的侵权行为却随处可见。有些公司曾经要求,在工作期间,女职工不许生育,甚至不允许有男朋友;在劳动过程中,一些企业不建立良好的劳动保护制度,而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一些单位规定为防止职工的流动,而扣留职工的身份证或金钱;还有的企业规定,中午不在自己的食堂吃饭就会给处分。    

  劳动法律师王兰胜说,员工可以在看到该员工手册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撤消其不合理规定。但公司规定涉及职工的自己切身利益而没有造成实质的损害时,职工一般不会申诉,也无法申诉。    

  处罚职工有数额限制    

  在谈及小俞遇到的情况时,劳动法专家、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博士介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处罚职工有数额限制。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17条规定,由于职工过失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从法律的角度看,公司的做法可以理解为重大误解,也可以理解为显失公平。”王兰胜分析说,公司制定这样的规定,肯定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公司由于自己原因对《劳动法》在内部管理制度上有错误理解,也违背了自己的原意,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而如果是公司利用自己优势或者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不了解,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规范的手册不多见    

  某企业人力资源经理施先生说,一本好的员工手册可以认为是企业内部的《宪法》。它既是公司人事制度的汇编,又是公司员工培训的教材,反映的是公司形象、公司文化,是公司所有员工的行为准则。    

  一般来说,员工手册会有公司的历史、宗旨、公司简介、经营宗旨、经营目标、公司精神、管理总则等公司经营理念、公司组织结构、公司员工守则、公司员工工作准则、员工礼仪、人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守则、员工教育培训、公司员工守密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但各种企业的发展轨迹不同,其企业文化千差万别,反映在员工手册上也就不尽相同。施先生在公司人事部门工作已经接近10年了,而看到的很有特点的员工手册还不多。一些手册陈旧过时或称谓混乱,有的段句冗长,甚至还有“不准”、“严禁”、“绝对不许”等字样等口气生硬的地方,甚至有“过时不候”、“后果自负”不近人情的表述。    

  维护权益要靠工会    

  “在更多时候,劳动者为了获得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地接受企业的规章制度。”姜俊禄博士认为,劳动者忍气吞声地接受,而不是被迫接受,所以就不是法律禁止,就不应划入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职工权益经常被一些不违法但也不合理的众多因素所侵害。    

  他说,有时劳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平等的条款,真不好断定其是否是违法的,因为只要是双方认可就可认为其有效。因为,企业依法制定实施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只有工会才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终极力量。”姜俊禄博士说,不管是企业内部的工会或是行业内的工会,依据对企业或行业的惯例与企业建立集体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也能使劳动者不再为了自己的权利而奔走。    

  对于目前没有人负责审核企业员工手册的现状,姜俊禄博士这样构想,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向律师事务所或劳动管理中介机构授权,专门负责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这也是政府职能向代理制度延伸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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