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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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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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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某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61页)内容简介
(一)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生产的;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
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一)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预包装酒类的;
(一)入网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一)入网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一)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一)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一)发生重大或者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一)取得许可证后生产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一)取得许可证后生产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一)取得许可证后经营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一)取得许可证后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3次以上的;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一)对抽检工作已造成严重影响的;
(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一)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一)拖延履行且已造成严重影响的;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所列3项以上情形的;
(一)未取得许可的入网食品经营者20家以上的;
(一)未取得许可的入网食品经营者5家以下的;
(一)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20家以上的;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一)未留存追溯、查验材料,但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真实性的;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一)标准年份酒,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的;
(一)标注为年份酒,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的;
(一)涉及一级召回的;
(一)涉及三级召回的;
(一)涉及婴幼儿配方乳品的;
(一)涉案产品不属于特殊食品的;
(一)涉案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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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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