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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5个规则(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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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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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
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5个规则(DOC 6页)内容简介
一、辞职后索要年终奖被拒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给付。
三、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仍需支付年终奖。
二、员工提前离职也享受年终奖。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若要取得年终奖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五、用人单位拒不提交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资料,应
推定劳动者年终奖存在的主张成立,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及获得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四、工作未满一年也能要求年终奖。
因索要2005年度年终奖未果,伍某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仲裁委员会以“被告不认可有发放年终奖金的规定和曾经有过年终奖金的口头约定”为由,
驳回伍某的申诉请求。伍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某集团公司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
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要求按2005年标准,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的年终奖金计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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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5个规则(DOC 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