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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事船舶签证培训教材(PPT 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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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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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事船舶签证培训教材(PPT 64页)内容简介
概念: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
实际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我国境内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实施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重要环节,
是海事管理机构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基本执法手段之一,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的重要关口。
作用:(1)准确地掌握船舶、船员的动态和状态;
(2)预测港区和航段内船舶交通密度、船舶等级、类别 ;
(3)了解港区内航行船舶及船员的状况、航行和停泊秩序;
(4)进行水上交通流量统计;(5)作为海事管理机构与船舶及船员直接接触的对外窗口
,船舶签证可向广大船舶、船员进行安全生产与安全法规宣传,提供安全信息咨询服务,
收集船舶和船员对海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始于宋代。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船,出海前经市舶司审查发给“公凭”,
持“公凭”在指定的港口发船出港前要经查验,验明没有夹带违禁品始予放行;
返航必须回原发港内由巡检监视(史称“编栏”),防止货物未经抽解(即征收关税)而自行交易。
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华亭县(上海)设市舶务,始对进出海港的船舶进行签证收税。
元朝
基本沿袭宋制,由市舶司签发“公验公凭”。
明代
对朝贡贸易的番船实行“勘合”制度,编置勘合及底簿发至布政司及各都、
卫、所,商船需到指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比照勘合相符后发遣。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500石以下的出海船只需具保结,由海关登记、编号、发照。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上海设江海关,原上海地区先后建立的市舶机构的签证等职能纳入海关司理。
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比照勘合相符后发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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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事船舶签证培训教材(PPT 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