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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X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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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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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X 36页)内容简介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一)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一)巡视电梯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巡视记录至少保存5年;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方案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
(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一)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一)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使用管理单位;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一)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展业务前,未将相关信息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发生变化未将变更信息备案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张贴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查验相关资质证书,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
(七)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对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七)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三)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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