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制度研究论文(PDF 40页)
不安抗辩权制度研究论文(PDF 40页)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一般理论
第一部分,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法律渊
第一,二者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相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立法目的均在于保
第一,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对于不安抗辩权适用何种双务合
第一,法律条文之间存在重合与冲突。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法律条文的
第一,消除现有法律条文,即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规定的矛盾和冲突。对于
第一,相对人财产发生恶化。这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与前提。如果在双务合
第一,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对未来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不是现实的违反合同义
第三部分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比较分析。首先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
第三,二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一方当事人主观判断的结果。不管是不安抗辩权还
第三,在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履行期限届至时行使。至于不安抗辩权开始行使的时
第三,法律条文措辞模糊导致司法操作的不确定性。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首先
第三,解决“适当担保”和“合理期限”的问题。对于法律条文措辞含义模糊不
第三,预期违约有其特有的救济方式。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部分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对于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分
第二,举证责任过于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在行
第二,二者使用的前提相同,都只适用于合同有效订立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
第二,双务合同必须是异时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为对价关系,
第二,相对人财产恶化,有难为给付之虞。对于对方当事人财产恶化至何种程度
第二,解决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现行《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
第二,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的权利,有别于实际违约中的现实债权。预期
第五,二者在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不安抗辩权
第五,后履行义务当事人未提供担保或未对待给付。如果后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六,二者的法律救济方式不同。传统意义上的不安抗辩权只是一种防御性的权
第四部分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具体适用和法律完善
第四部分,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具体适用与法律完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
第四,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正如上述二者适用的前提条件一样,不安抗辩权的
第四,二者都有中止履行并通知或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救济方式。在不安
第四,后履行义务当事人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首先,如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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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介绍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法律渊
第一,二者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相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立法目的均在于保
第一,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对于不安抗辩权适用何种双务合
第一,法律条文之间存在重合与冲突。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法律条文的
第一,消除现有法律条文,即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规定的矛盾和冲突。对于
第一,相对人财产发生恶化。这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与前提。如果在双务合
第一,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对未来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不是现实的违反合同义
第三部分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比较分析。首先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
第三,二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一方当事人主观判断的结果。不管是不安抗辩权还
第三,在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履行期限届至时行使。至于不安抗辩权开始行使的时
第三,法律条文措辞模糊导致司法操作的不确定性。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首先
第三,解决“适当担保”和“合理期限”的问题。对于法律条文措辞含义模糊不
第三,预期违约有其特有的救济方式。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部分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对于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分
第二,举证责任过于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义务当事人在行
第二,二者使用的前提相同,都只适用于合同有效订立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
第二,双务合同必须是异时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为对价关系,
第二,相对人财产恶化,有难为给付之虞。对于对方当事人财产恶化至何种程度
第二,解决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现行《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
第二,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的权利,有别于实际违约中的现实债权。预期
第五,二者在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不安抗辩权
第五,后履行义务当事人未提供担保或未对待给付。如果后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六,二者的法律救济方式不同。传统意义上的不安抗辩权只是一种防御性的权
第四部分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具体适用和法律完善
第四部分,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具体适用与法律完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
第四,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正如上述二者适用的前提条件一样,不安抗辩权的
第四,二者都有中止履行并通知或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救济方式。在不安
第四,后履行义务当事人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首先,如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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