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制度 >> 资料信息

某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PDF 6页)

所属分类:
管理制度
文件大小:
88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活动管理,管理办法
某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PDF 6页)内容简介
(一)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备、资金和管理人员;
(一)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向所在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一)申请书(应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
(一)经营场所应持证亮照,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经营;
(七)不放映未经审验的音像制品;
(三)冬季放映时间不超过夜间12点,夏季放映时间不超过凌晨1点;节
(三)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城镇放映场所的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15平方米,并
(三)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九)不放映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
(二)从事音像制品批发、放映的单位,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煽动民族、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管理制度落实,确保场地安全卫生,按时缴纳税费;
(五)不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八)不放映供教学、研究参考的内部音像资料;
(六)不制作庸俗的宣传品招徕顾客;
(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十一)不经营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
(十二)不经营走私入境或擅自进口并非法复制的音像制品。
(十)不对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放映不适宜未成年人的音像制品;
(四)宣扬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的;
(四)接受行政主管机关监督检查;
(四)用于营业性放映的音像制品,必须先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