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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制度完善探析(PDF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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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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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制,制度完善
业主委员会制度完善探析(PDF 6页)内容简介
(一)业主委员会的立法定位不明确
(一)德国模式— — 非法人资格模式
(一)抓紧制定或者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三)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三)日本模式—— 折衷模式
(三)理顺业主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二)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不规范
(二)加大政府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协助
(二)法国、新加坡模式— — 法人资格模式
(四)业主委员会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四)美国模式— — 判例实务上的法人资格模式
(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责任编辑陶舒亚)
1.明确其法律性质和地位。国家应当颁布《住宅小区业主组织法》,明确规定业主团体、业主大会
1.规范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笔者认为,在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
2003年的《物业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第一次从立法层面
2008年第2期(总第89期)
2.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第一,要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属于业主范围。
2.实行聘任制。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和公益机构。但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是终身制
3.确定适当的聘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聘期以每届二至三年为宜。续聘不超过三届,特殊情况
4.实行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业主委员会的职权来源于全体业主,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直接由全
5.建立委员解聘或罢免、辞职制度。在日本、意大利、瑞士等国家,法律均规定对于有不正当行为
6.建立工作报酬制度。这是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和业主团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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