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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课程(DOC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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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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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评估制度,制度研究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课程(DOC 62页)内容简介
(一)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类型
(一)建立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依法行政的现实需求
(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的指导原则
(一)法理基础
(三)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在我国已有探索实践
(三)基本程序
(三)评估指标
(二)功能定位
(二)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
(二)被评估的内容
(二)评估主体
(四)评估指标的运用和实现
1、个别条款与上位法相抵触;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
1、合法性
1、合法性指标
1、定期评估
1、概念、定义或者文字表述在理解上产生歧义;
1、用词与上位法不一致,但含义一致;
1、确定评估实施主体
1、稳定与僵滞——成文立法永远的两难困境
1、立法宗旨、原则和价值取向
1、评估责任主体
1、适用期已过;
2、不定期评估
2、共同行政行为
2、制定工作方案
2、合理性
2、合理性指标
2、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代替;
2、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含义;
2、法律实效——地方立法的立命之本
2、监管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管方式已改变;
2、管理部门调整或名称改变;
2、评估实施主体
2、调整对象已消失;
3、专业管理制度
3、中央与地方——法制统一视野下的立法权限划分
3、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实际。
3、做好基础性资料收集
3、实效性
3、实效性指标
3、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3、文字差错;
3、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实际;
4、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立法权限;
4、协调性
4、协调性指标
4、和谐法治——评估对立法、执法与守法的价值所在
4、国务院部门的有关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政府。
4、标点错误。
4、立法基本规范
4、调查问卷设计
5、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或者不具有操作性;
5、开展实证调查
5、立法技术性
5、立法技术性指标
6、专业性
6、专业性指标
6、形成评估报告
6、管理部门已经被撤销,且没有新的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能;
7、制定违背法定程序。
7、成本效益
8、社会认同
8、社会认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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