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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OC 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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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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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OC 59页)内容简介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三)资金信用证明;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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