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DOC 49页)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DOC 49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章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章 核定生产能力
第九章 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
第五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第五章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第八章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六条 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
第六章 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一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核定资质证书不得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一章 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二条 核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章 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四十一条 排土环节能力按下式计算: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表8-1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表8-2 K采高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表8-3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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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章 核定生产能力
第九章 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
第五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第五章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第八章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六条 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
第六章 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一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核定资质证书不得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一章 选煤厂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二条 核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章 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四十一条 排土环节能力按下式计算: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表8-1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表8-2 K采高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表8-3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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