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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开发区项目管理及投资条件(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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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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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开发区,项目管理
舒兰开发区项目管理及投资条件(DOC 17页)内容简介

舒兰开发区项目管理及投资条件(DOC 17页)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费政策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四章 服务保护政策
第五章 其他

 

舒兰开发区项目管理及投资条件(DOC 17页)简介: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客商来舒兰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引进域外落地建设投产的,并能形成税源,对舒兰市财政有贡献的招商引资企业及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公路建设、房地产开发及特许经营项目除外)。
第三条 域外投资商在我市投资建设工业项目,享受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八大行业法定条件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第四条 域外投资商投资新建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市政府全额用于扶持企业,解决企业项目建设问题;后两年按实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得的50%,由市政府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的税收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地方财政实得收入的50%由市政府扶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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