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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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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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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doc 17页)内容简介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相关因素
三、善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的若干建议

 


 将中小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一大改革举措,也是在我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必经之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对股份合作制经济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各地着眼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大胆探索,逐步加快了企业改革的步伐,股份合作制成为城市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使一大批小企业焕发了生机。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一是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各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二是拓展了融资渠道,实现了资产的重组优化和保值、增值;三是明确了企业产权,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近年来,股份合作制已成为中小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主要选择,通过一系列的改制,造就了一大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股份合作制企业遍布我国各地,数目达到400多万家, 2001年珠海市香洲区在所辖53个行政村推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1。2002年第4期截止2001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已有股份合作企业2万多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75%2。以天津市大港区为例,截止2003年6月7日年检结束,全区内资法人企业共有2314家,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股份制企业法人252家,占 10.89%,其注册资本38367万元,占到18.21%。3可见,股份合作制企业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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