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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与程序(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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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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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与程序(doc 9页)内容简介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与程序内容提要:
解散的原因:
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面发生等原因,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过程中仍继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关于企业的解散及其原因,国外有关法律对此有规定。德国、法国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对股份公司解散的原因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公司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者不能成就;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者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等。
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的解散分为自愿结业、强制结业、在法监督下的结业。所谓自愿结业。所谓自愿结业,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或者依公司通过的特别决议而宣告结束公司业务。这时,公司可自行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独立行事。所谓强制结业,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等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债权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下令公司结束其业务。这时,由一名破产事务官充分临时清理人。法院在适当时机另行指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是指在公司决定自愿结业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有权下令这种自愿结业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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