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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制度(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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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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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制度(doc 36页)内容简介

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及机构
第三章、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制度内容提要: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第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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