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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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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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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制度(doc 9页)内容简介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设计、施工及保修、设备采购和制造阶段的监理招标。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机电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3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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