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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问题答记者问(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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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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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问题答记者问(doc 7页)内容简介
就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问题答记者问内容提要: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公布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清理工作有关问题接受记者联合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答:《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这部法,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稽查也发现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甚至相矛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招标投标管理秩序的混乱。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于2002年初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对招标投标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纠正现行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2002年10月开始,我们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这次清理工作的成果。
答:这次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726件,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国务院部门。其中,已经废止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35件(废止233件,修改2件),拟废止和修改的984件(废止564件,修改420件),保留的507件。通过废止和修改有关文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违法增设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问题,净化了招标投标法制环境。这次公布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地方的清理结果由各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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