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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制度(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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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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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制度(doc 8页)内容简介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国有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国有投资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修缮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城市广场、城市防洪、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工程设计范围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生产或安装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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