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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导(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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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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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导(doc 34页)内容简介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导目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受理程序及要件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

五、格式要求
六、其它要求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工作指导内容提要:
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主发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
(1)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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