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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制(doc 8页)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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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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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制(doc 8页)度内容简介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以及《江苏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各专业建设工程。
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委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行贿、受贿、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其他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一)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或串标的;
(三)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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