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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美、日、德、法集体谈判对我国的启示(pdf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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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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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
谈美、日、德、法集体谈判对我国的启示(pdf 6页)内容简介
谈美、日、德、法集体谈判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提要:
集体谈判是工会和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它是劳动者以工会这种团体形式所进行的交涉。国际劳工组织《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二条将集体谈判的定义为:
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别一方,双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谈判:(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2)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这一定义描述了集体谈判的主体和内容。英国学者吉尔·帕尔墨(Gill Palmer)认为,集体谈判是“专门的雇主工会谈判委员会共同决定有关雇佣问题的制度化的协商谈判体系”。这一定义强调了集体谈判的内容只限于与雇佣有关的问题,且雇主和工会必须相互承认对方作为谈判主体的资格。在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通常将集体谈判表述为“集体协商,平等协
商”。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不存在集体谈判制度。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就业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20 世纪90 年代初,中国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1994 年颁布的《劳动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总体上讲,这一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在我国建立和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吸收和借鉴先进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并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具体设计,从而形成行之有效的中国特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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