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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和完整组合(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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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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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历史
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和完整组合(doc 9页)内容简介
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和完整组合内容提要:
竞争法如同一切法律观象一样,本身有着发展和沿革的历史性,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国情,对竞争和垄断的不同认识,使不同国家竞争法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历史曲线。
  1、第一种曲线:美国
  南北战争前后,美国出现了经济史上称为产业革命的过程。产业革命产生的各种技术成果、社会成果,迅速地推进了经济发展,使美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世界领先的工业国。产业革命‘尤其是其中的交通运输技术和通迅发展促进了美国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不仅加剧了竞争,也使国内经济危机的爆发频繁起来。为了追逐利润并在竞争中取胜,在经济危机中生存,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和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美国接连出现了不同寻常的工业集中化。从最初的普尔形式到托拉斯协定,进而到复杂的联合、合并(如控股公司),各种形式产生的工业集中把美国从自由竞争阶段推向垄断阶段。在广义上泛指各种大企业联合的托拉斯,由于其形成的市场势力和采用的竞争手段,一方面侵害了农民和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残酷无情地挤垮了大量同业中的中小企业。对此,以美国西部的农民为中心,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托拉斯运动。迫于公众压力,美国国会接受了参议员谢尔曼的提案,l892年制定了《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所谓的《谢尔曼法》,并于1903年在司法部内设立了独立的反托拉斯司。但由于该法规定的模糊性,政府和法院的消极态度,使《谢尔曼法》在初期的适用成为一纸空文,美国许多大工业托拉斯实际上正是在该法颁布以后发展起来的。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为了弥补《谢尔曼法》的缺陷,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明确并增加了反托拉斯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规定了不正当竞争为非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来执行反托拉斯法。这两项法律通过后,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二十年代的繁荣,反托拉斯法在当时并未得到执行,一直到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时,在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促进垄断和管理经济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之后,政府才转变态度,发动了一场大规模的反托拉斯运动,1936年国会通过了《鲁滨逊—帕特曼法》,扩大了《克莱顿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的范围。从此,美国反托拉斯法开始积极地执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更加紧了反托拉斯法的实施,1950年国会又通过了《赛勒——凯孚维尔法》,规定一家公司握有另一家公司的资产时,只要产生减弱竞争的影响,即视为非法,更加严格了反托拉斯的规定。随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反垄断法逐渐被确立为“经济自由宪章”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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