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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doc 8页)

所属分类: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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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安全,安全管理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doc 8页)内容简介
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浦东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出租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原则上不得改变出租厂房、场所等房屋的规划使用性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按规划、土地、房产、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化学危险品从业单位不得将化学危险品安全许可证转借给承包人或承租人。如发现转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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