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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15页)

所属分类: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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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15页)内容简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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