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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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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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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制度
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制度(doc 9页)内容简介

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制度内容提要:
第1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项及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主管机关审查相关申请事项,得会同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处理之。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邀请单位,指跨国企业、自由港区事业或台湾地区营业达一定规模之企业。
第4条
本办法所称跨国企业,指在二个以上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进行有效之控制及统筹决策,以从事跨越国界生产经营行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国外,且在台湾地区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并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经济实体:一申请前一年于全世界资产达二十亿美元以上。二经经济部工业局核发企业营运总部营运范围证明函。三国内员工数目达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专科以上学校学历。四国内年营业收入净额达新台币十亿元以上。五区域年营业收入净额达新台币十五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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