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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凭证管理制度(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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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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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凭证管理制度(doc 8页)内容简介
收购凭证管理制度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行为,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偷骗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免税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收购发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农产品收购凭证是指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生产者个人用自产的茶青在筛分、风选、捡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自产农业产品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收购第四条所列的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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